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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死刑二审案件允许原被告双方当庭进行辩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0:45 国际在线

  判不判死刑,控辩双方可交锋

  江苏省高院首次将“量刑辩论”列为单独程序,记者直击新规后的第一审

  【背景】

  死刑是最重的刑法,所以近来司法机关对死刑的定性上显得越来越慎重。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各高级法院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下半年开始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为即将到来的“死刑二审”全面开庭作最后的准备,其中,将“量刑辩论”列为单独程序,此举为全国首创。昨天上午,江苏省高院在二审中就让控辩双方就一名抢劫杀人者是否要判死刑展开了激辩。

  【直击】

  死刑与否,原被告展开激辩

  昨天上午8点50分,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在法庭响起,江苏省高院对上诉人张德马抢劫案二审开庭审理。

  审判长首先要求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张德马后悔地说,自己是酒后作案,由于债务缠身而产生了抢劫念头,本来没有杀人动机。

  随后,审判员宣读了一审判决。去年11月8日晚,张德马下班回家,由于经济拮据,遂起意抢劫当天领取工资的同厂女工洪梅。张携带铁锤、手提灯、石灰粉等工具,在洪梅下夜班的必经之路等候,当洪路过时,张用手提灯照看,上前抢劫,被洪认出后,张采用了铁锤敲击、掐脖子、将其头部按入路边水塘等手段将其杀害。扬州中院以抢劫罪判处张德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不服,提出上诉。

  审判长要求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举证和辩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也没有新的证据出示。按照以往的刑事审判程序,庭审到此就该结束,然而,审判长宣布:“下面控辩双方就量刑展开辩论。”

  张德马说,对认定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但没有想要把她打死,只是想抢钱。请二审法院在量刑上能从轻处罚。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徐帮达律师则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上诉人和被害人系亲戚关系,主观故意上是为了抢劫被害人的钱,其内心并无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故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在排查时发现被告人的衣服上有疑似血迹,才对其采取措施,案件处于排查阶段被告人就主动交代了犯罪全过程,并指认了犯罪现场;据看守人员反映,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请法庭在量刑上予以考虑,再给上诉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检方答辩称:上诉人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被害人的死亡是其积极追求的结果,正是因为被害人与上诉人是亲戚,被害人才无任何防备行为,在当地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上诉人张德马的量刑是正确的。

  当审判长再问上诉人还有无需要为自己辩护时,张德马低下头,叹了口气说,“没有了”。辩护律师说:死刑是对被告人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刑诉法是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应慎用死刑,建议判处死缓。

  检方再次答辩:死刑确实是对被告人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应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案上诉人无论是从主观恶性上,还是在犯罪手段上,以及导致的犯罪后果上,都属于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法庭的量刑辩论经过三轮,持续了40分钟,占据了庭审的一大半时间。9点40分,上诉人作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上午10点,庭审继续进行,审判长作了庭审小结,因本案案情重大,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合议庭对该案将择日公开宣判。

  【评说】

  量刑辩论,保障被告辩护权

  省检察院出庭的检察员万朝发说,将定罪和量刑程序分开辩论的做法,还是第一次经历。徐帮达律师认为:“过去我们只侧重于对被告人的作案事实和定性进行辩护,认为量刑轻重是合议庭的事,今天的量刑辩论别开生面。”

  江苏高院的有关人士说,以往在刑事案件庭审中,比较注重调查和辩论的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控辩双方的辩论都是侧重于对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认定。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则由合议庭、审委会对照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进行讨论。“量刑辩论”通过控辩双方把各自的道理面对面地公开辩论,不仅让控辩双方发表意见进入公开程序,而且也让被告人对于经过控辩双方“量刑辩论”得出的结果口服心服,促使被告人服判息诉。量刑辩论还使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得到了充分保障。量刑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权利,对量刑幅度进行辩论,最大限度保护了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这也是司法更加注重保护人权的体现。(现代快报 通讯员 高法 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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