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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须公示退费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0:45 新京报

  北京市“民办教育办法”征集意见,民办教师有望评审职称

  本报讯(记者 杨华云)民办学校学生转学、退学时因学校不能合理退还相应学费引发纠纷将有规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规定,民办学校要制定本校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并公示,同时要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减少、避免纠纷的发生。

  从昨日起到6月29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www.bjrd.gov.cn)对法规草案进行公示,征求市民意见。

  焦点1 将设民办教育发展资金

  草案制定了政府鼓励支持民办教育的政策、措施,区县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市和区县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有关部门要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能源供给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草案前期调研参与者、北京市教育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闫彦斌表示,北京的经济条件允许做出政府必须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但是合理回报的规定目前意义不大,因为很多民办学校已经不要求合理回报了。

  焦点2 民办教师可评审职称

  针对多年来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政策待遇方面存在的差异,草案就民办学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教师培训、教职工与学校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进一步做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解决民办学校的教师在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存在的不平等待遇,草案规定,教育、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纳入其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

  草案还规定,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任的教师、职员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纠纷。

  焦点3 不公示退费办法将严惩

  民办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并公示,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应当按照退费办法与受教育者签订有关协议,受教育者退、转学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如果民办学校违反规定不公示退费办法,在限期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将会受到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闫彦斌认为此规定在于对学生权益进行保护,确立了学校和学生的平等主体地位,有利于解决退费争议。

  目前北京市一些民办学校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如民办学校擅自变更、增设教学地点,而变更、增设的教学地点的办学条件又不能达到相应的标准。

  针对这些问题,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变更或者增设教学地点,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备案;禁止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间招生;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要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一致,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要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

  焦点4 产权制度未列规定范畴

  草案未能对民办学校的产权制度进行规范、制定学校举办者的退出机制在闫彦斌看来是个遗憾,产权制度是真正影响民办学校的根本问题,闫彦斌表示,新的办学许可证下发后,对未明确产权的学校的资产如何处置的问题显现出来,怎么保证学校原举办者在任何情况下正常退出?因为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学校在存续期间,学校享有产权,但是如果学校原举办者要退出,需要对举办者进行怎样的补偿、分配才能不影响学校正常运转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闫彦斌表示,他参与草案制定前期工作时希望能够通过回购举办者资产,按照举办者贡献大小、形成资产大小给予一定奖励请其退出,但是现在的草案里已经没有了关于产权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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