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必要给单纯吸毒定性为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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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2:07 重庆晚报 | |||||||||
李坚(教师) “6·26”前夕,国家禁毒委副秘书长陈存仪称,“由于吸毒人员大多数是青少年,如果把吸毒行为都定为犯罪,可能牵涉面就会很宽。”(见中新网昨日消息) 这是一个很新的观点。因为,我国一直有专家建议将吸毒定性为犯罪。
我认为,单纯吸毒只是一种自伤自残行为,没有侵犯的客体。如果因吸毒而引发出偷、抢、骗、杀人等犯罪,那么他犯了什么罪,就按什么罪来惩罚。仅仅吸毒而没有伤害他人的,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设立“吸毒罪”将会扩大打击面,与强制戒毒等行政措施相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其实,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规定和劳教戒毒规定等,已将吸毒列为违法行为,虽然没有将其定为犯罪行为,但对吸食、注射毒品已有相对应的惩戒措施与方法。根据国务院1995年出台的《强制办法》,对吸毒成瘾的人实行强制戒毒,对强制戒除后又吸毒、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中再强制戒毒。我以为在此基础上,已没必要再把吸毒作为一个罪名来考虑。因为现有涉及毒品的法律法规,对单纯吸食毒品的惩处力度,已经足够。 因此,没必要给单纯吸毒再定性为犯罪。毕竟,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为出发点,法律有时并非愈严厉愈好。 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