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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初步构建干部人事法规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2:32 东方网

  新下发三个文件,涉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交流工作、任职回避等内容

  本报记者孙荣飞发自北京

  在各省、市、自治区实行地方党委换届的当口,6月11日,中央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连同去年12月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这五个法规文件的出台,建立和完善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交流、回避、诫勉谈话和函询、述职述廉等制度。

  干部人事法规体系

  据新华社报道,中央组织部部长贺国强在6月19日召开的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视频会议上指出,党中央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高度重视,最近集中出台的五个法规文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阶段性成果。

  这样,这5个法规文件和2004年4月集中出台的“5+1”(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辞职从事经营活动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的五部文件,以及《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法规文件,与《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干部教育条例(试行)》(2006年3月30日印发)等法律法规一道,初步构成了较为完备的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体系,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贺国强强调,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法规文件,对于做好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文件,切实把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和规定体现到换届工作中,以选好配强领导班子、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

  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宋福范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上一届地方党委换届的主要文件,依据的是《党章》和中共中央1995年2月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依照的文本总的来说比较原则、笼统。2002年之后,关于干部人事制度的指导文件迅速增多,加上现在的新5部法规文件,构成了一个比较合理的结构,“将对当下地方党委换届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部最新文件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任期、连任限制、最高任职年限、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等问题作了规定。比如:党政领导职务每届任期5年;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同一职务;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累计达到15年,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交流的对象、范围、方式、组织实施、工作纪律、保障措施等作了规定。该文件是对1999年制定的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的一次修正,在交流的范围和方式上添加了新内容。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减去了暂行规定中关于回避的内容,这些内容调整、整合到了《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里。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值得注意的还有,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担任市(地州盟)党委、政府、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原成长地。

  以上内容也是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延续。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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