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手续不合法买卖不算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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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3:00 海峡都市报 | |||||||||
N栏目主持 储白珊 林志坚 主持人:买了套二手房,拿了钥匙花了钱装修,过户时竟然发现这房子的主人并非卖房人,自己还成了被告。对于这样的遭遇,福清的陈先生觉得委屈:他买的房子是林女士丈夫抵押给单位的,他买来也算是善意取得(见本报6月22日A9版)。昨天的讨论中,不少读者支持陈先生,可究竟是不是“不知者无罪”?
读者意见: 鼓楼郑先生:陈先生有权获得那套房子,因为林女士丈夫的过错,并不是陈先生造成的,这种过错产生的纠纷,应该算是“内部纠纷”,与外人无关,因为房子抵押后被卖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林女士夫妇去解决。 手机尾数为0319、0254的读者: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林女士不知情,她丈夫就无权处分。所以这房子不算交易成功,陈先生不能获得。 手机尾数为7588的读者:我认为陈先生与单位的交易无效,一是因为单位处分抵押来的财产,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单位并没有房屋的产权证。陈先生应该返还房屋,然后找单位赔偿。 法官说法: 由于这套房屋是林女士夫妇的共同财产,即使丈夫与单位产生经济纠纷,也不能不经妻子同意就擅自处分。所以丈夫与单位的房屋抵押手续不合法,房屋的抵押不能生效,由此,陈先生与单位的房屋买卖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主持人:陈先生看似很冤枉,实际上他对“善意取得”理解有偏差,实践当中你可以参照这4个条件来判断自己的买卖是不是“善意取得”:第一,这买卖必须是针对动产,而且主要是一般物品和货币等,房屋类型的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第二,交易的卖方必须是无权处分人,即卖方实际上没有权利卖这个东西;第三,买方主观上必须是一种“不知情”,即不知道卖方没有权利卖东西;第四,买房必须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即不是无偿取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