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拟将外企纳入教育附加费征收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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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3:31 现代金报 | |||||||||
外商也要为教育“埋单” 宁波将调整教育附加费征收办法 金报讯(通讯员 顾伟 记者 李建)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地税局获悉,宁波将调整教育附加费征收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首次被纳入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原按销售收
旧规 附加费只向内资征收 据介绍,宁波从1992年起根据浙江省相关规定,执行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政策,设在乡镇和农村的单位以及个人,按销售收入0.5%-1%征收农村教育附加费,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4%征收教育附加费。 新规 外商也要缴教育附加费 新办法规定,对宁波市范围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附加费;对宁波市范围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 “这意味,原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的单位和个人,按新办法将以‘三税’3%计征教育附加费和2%计征地方教育附加费。”昨天,宁波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叶国萍向记者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首次被计征2%的地方教育附加费。 提醒 5月费款将于7月补征 据宁波市地税局介绍,尽管新办法尚未下发,但新办法执行的起始时间已经确定,为2006年5月1日。对上个月发生的费款,宁波各级地税部门将在7月份的征收期内予以补征,补征对象及标准为:对原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的单位和个人,补征3%的教育附加和2%的地方教育附加;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补征2%的地方教育附加;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补征1%的地方教育附加。 据悉,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