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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去400元电线换来徒刑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4:18 深圳商报

  偷盗电力设施不仅造成的损失大,而且将依法受到从快从严从重处罚

  偷去400元电线换来徒刑两年

  经济快速增长使得电力需求也日益增加,近年来,为缓解我市电力供应的紧张局面,深圳供电局采取了多项有力措施,并投资上百亿元,千方百计加快电网建设,使深圳电网
的结构进一步合理,电网“卡脖子”问题也逐步缓和。然而,在供电部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同时,却总有一双双“黑手”伸向电网,使电网这条深圳经济的“大动脉”硬伤不断。

  为彻底斩断伸向深圳电力设施的“黑手”,我市政府、供电部门联手采取多项措施,并开展了大规模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涉电犯罪行为予以迎头痛击。“在强大的打击攻势面前,犯罪分子将难逃法网”。深圳供电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同一段线路三年被盗40次

  2004年3月26日,深圳供电局组织专人对高压线路进行定期巡线时,发现位于西丽镇新围村附近山坡上的高压输电线路有8基铁塔塔材被盗,涉及6条输电线路,被盗铁塔塔材近300根,已严重威胁铁塔的安全。而在此前的2003年11月14日、2004年1月8日和2月16日,位于宝安区福永地段的110kV平福线等4条高压线路多基铁塔塔材也连续3次被盗,合计丢失430多根塔材。由于及时发现并采取补强塔材等保护措施,才避免了倒塔事故,也避免了福永、机场等地区的大面积停电事故。

  据深圳供电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来,位于虎背山山脊的110kV福永站F6金银城架空线,因地处偏僻,巡查不便,从2003年5月至今,已连续40次遭到不法分子的盗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6万元。他告诉记者,每次发生线路被盗事故后,宝安供电局都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由于盗窃分子属团伙作案,有一定的技术性(每次均是线路带电被盗),且流窜作案,给侦破带来了较大难度。

  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有五大新动向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电力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电力行政执法从业人员不足,是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不法分子越来越狡猾,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也给电力部门巡防和公安部门破案带来了一定难度。

  一、具有团伙性质。三五成群,流窜作案,令人防不胜防。此类犯罪多以无业人员为主,以废旧物品回收等职业为掩护,纠结成团伙,有组织作案。

  二、盗窃手段趋于专业化。犯罪分子多掌握一定电工知识,熟练使用专业工具,如测电仪器、绝缘棒、大剪钳、脚蹬等工具。

  三、恶性程度加剧。从盗窃破坏在建、停用和备用电力设施,发展到正在运行的电力设施;从盗割低压导线发展到高压导线;从使用一般工具到特殊工具。

  四、盗、运、销一条龙。犯罪团伙有明确的内部分工和固定的销赃渠道,集踩点、盗窃、运输、藏匿、加工、销赃为一体疯狂作案。

  五、犯罪地点、时间具有选择性。

  偷电线价值400元获刑两年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近日,被告人何集彭和刘礼平因盗窃440元的公用供电低压电线,被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这是深圳首次对盗窃、破坏供电设施者判刑,也是我市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所采取的一项有力举措。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集彭、刘礼平伙同他人行至布吉街道新三村东小区38栋和39栋楼下,用一把铁钳剪断经过该处的电线(正在使用中),被赶来的巡防队员当场抓获,并缴获被剪下的电线。经鉴定,被剪电线价值440元。经深圳供电局布吉供电所证明,被告人偷盗电线的行为已造成23户居民停电,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元。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何、刘两被告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龙岗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厅,公开审理此案。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合议厅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何集彭、刘礼平有期徒刑各两年。

  深圳供电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时有发生,不仅给供电部门和用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电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近年来,我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伸向深圳电网及电力设施的“黑手”予以迎头痛击。

  多部门联手加大打击力度

  深圳供电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共有高压输电线路2000多公里,铁塔和线杆6100多座,低压配电线路数万公里,这些线路和塔材作为深圳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处线路或塔材被盗、被破坏都将危及整个电网的安全运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已成为危害经济建设的一大“毒瘤”,必须彻底铲除。

  为了有效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深圳市委、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和供电企业积极行动,深入开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活动。2004年,由市公安部门牵头,多个部门积极配合,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废品收购站行动,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城市共用设施及其废旧材料的通告》,工商、公安等单位已展开统一行动对废品收购站点进行了声势浩大的专项综合整治。

  2005年6月1日,《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府设立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电力设施、电力线路安全和电能使用秩序,并接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危害电力设施、电力线路和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的行为依法制止和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严禁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危害电力设施或电力设施建设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罚;第三十条规定,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同时,该局还加强对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的保护力度。针对电缆沟盖被撬、地下电缆被盗等情况时有发生的现象,在电力设施的选择上,供电部门会尽量选择安装具有防盗性能的器材,或者尽量选择不可回收材料制作的设备。其次,针对设施偷盗出现的新情况,电力部门将统一施工检修人员的工作帽,并配发相应的施工证明。同时,电力部门将联合媒体等相关部门,大力宣传偷盗电力设备的危险性、损害电力设施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处罚的从严从重性。

  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它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指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保养维护。要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格局,努力形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电力设施和电力的可靠供应。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办度,尽快破获;对已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一定要依法尽快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实施群防群治,公布涉电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程连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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