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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母资助儿子买房 儿子身亡儿媳悄悄卖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5:50 都市快报

  一场官司由此开始……

  昨天下午2:15,西湖区法院民庭。

  原告席上,坐着一对老年夫妇和一个年轻女子。

  大伯佝偻着背,肤色黝黑,满脸皱纹。大妈身材瘦小,穿一件褐色T恤。他们是原告老林夫妇,年逾六旬。旁边的年轻女子是老夫妇的代理律师。

  被告席上也坐着3个人:一个戴眼镜的大伯是原告老林夫妇的亲家,他的女儿也就是第一被告阿丽,是老林夫妇的儿媳。他旁边的两个中年男子,一个是阿丽的代理律师,一个是第二被告蔡女士的代理律师。

  原告律师先宣读起诉状。

  老林的儿子小林,是杭州一所中学的老师。1999年,学校给小林分房(文三西路一套3室1厅),因为扩面,父母拿出钱补贴给儿子8万多元。

  几个月后,26岁的小林和阿丽登记结婚。老林夫妇从温州老家搬来杭州,帮儿子装修新房,筹备婚礼,并打算留在儿子身边安度晚年。

  装修时,因儿子手头紧,老林夫妇赶赴山西大同一家煤矿打工,帮儿子赚装修钱。

  2000年11月5日,小林去新房查看装修情况,因没带钥匙,从3楼邻家阳台爬入2楼自家阳台时,不幸坠楼身亡。

  办完丧事后,儿媳阿丽找到老林夫妇说,房子是丈夫留下来的,她一定要买下做纪念。阿丽解释说,因其中有一部分是公房,而老林夫妇又不是杭州户口,不能买房,希望他们能让出房子的继承权。

  阿丽还承诺,自己以后就是老林夫妇的女儿了,房子买下来也是给老林夫妇住的。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阿丽主动提出去作公证。

  老林夫妇同意了。经公证,老林夫妇放弃继承权,阿丽承诺,房屋由老林夫妇居住,直到两老过世。另外,房屋未经老林夫妇同意,儿媳阿丽不能转让。

  之后,老林夫妇分3次拿出4万元,帮阿丽买下房屋的公房部分。阿丽每次都写下收条。

  老林说,儿媳自始至终没有出过一分钱。包括装修钱。

  今年4月,老林夫妇突然收到一份律师函:有个姓蔡的女士已买下这套房,要求老林夫妇立即腾退。

  这时,老林夫妇才知道,去年12月,阿丽已悄悄把房子卖给蔡女士了。

  原告律师认为,阿丽的卖房行为已违反承诺,而蔡女士花70万元买房,却从未来看过房子,明显不符常理,两人有恶意串通的嫌疑。

  原告律师列举了公证书、承诺书、收条、产权证和房屋转让合同等8份证据,请求法院确认阿丽和蔡女士的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席上戴眼镜的大伯,一口浓重的萧山口音,他代女儿阿丽宣读了答辩状。

  大意是,因老林夫妇的大哭大闹,阿丽不得已去做了房屋的居住权公证,“原告是山西煤矿的承包老板,条件很好,家里有5层楼的洋房……”

  听到这里,原告席上的林大妈,突然激动起来:“他这么大岁数,跑到山西给煤矿看门,我跟着下井烧饭,从晚上10点烧到凌晨两点,你说话有没有良心!”

  大妈越说越激动,涨得满脸通红。眼镜大伯也大声反驳。两人被法官制止。

  阿丽的代理律师辩称,承诺书是阿丽单方面签的,是无偿提供,可随时终止。

  买主蔡女士的代理律师否认了恶意串通的说法,“我们是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去买房的,而且,我们也审查过房产权证,的确只有×××\(阿丽的名字\一个人的名字,已经尽到了查看的义务。”

  一个多小时后,到了最后陈述阶段,原告被告由律师代表发言。

  原告律师说:“如果两位老人稍微有点防范意识,当初拿公证书到房管局去备案,今天就不会打官司了……本案的重点不仅在于法律层面,还在于道德层面。×××(阿丽)出尔反尔,不顾两位年事已高的老人,贪图一时之利,应当接受道德谴责。”

  阿丽的代理律师说:“涉及道德良心的内容,我作为律师,不作评判。从法律上看,两位被告不存在恶意串通,交易是客观合法的。有关出让居住权的承诺书,只是单方行为,被告有权终止。”

  蔡女士律师说:“蔡××和第一被告素不相识,当初说,房里住着老人,不方便看,蔡××就到楼上楼下,看了同样结构的房屋。到现在,房子还没有交付,我们也是受害者,将保留向第一被告起诉的权利。”

  16:20,法官宣布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1.父母投资买房,儿子婚后意外死亡,父母能否享有房屋产权?

  如果房屋是婚前买的,父母能拿出相应的证据,比如出资凭证等,证明自己出资的份额,那么房产属于父母与儿子的共有财产,父母除可按份额享有自己的那份房屋产权外,还享有儿子产权份额的部分继承权。

  如果父母拿不出出资凭证,房屋只能认定为儿子的个人财产,在儿子死后无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父母和儿媳等人共同继承。

  2.儿子死亡后,儿媳是否可直接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这也就是说,只有男方的父母、子女都不在了,儿媳才可直接继承。

  3.儿媳能否自由处置她继承的房产?

  儿媳对自己继承的那部分房产,有自由处置的权利。但是,在房产没有分割清楚之前,她跟公婆是按份共有的关系,在同等的价格下,公婆有优先购买权。

  4.儿媳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儿媳的这份承诺书,是一份以要求公婆放弃继承权,并给予永久居住权的单方承诺,在老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反悔,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经济补偿等。

  5.儿子死亡后,儿媳对公婆有没有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一方死亡,婚姻关系即自动解除,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对对方的父母没有赡养义务。所以,儿媳养不养公婆,只是个道德良心问题,要看个人素质了。

  6.如果这场官司输了,老人应该怎么办?

  如果官司输了,也就意味着,法庭认定买房人是善意的第三人,要予以保护。那么,作为老人可起诉媳妇,要求儿媳赔偿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卖房所造成的损失。(记者殷志艳通讯员西法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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