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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过劳死”向白领蔓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6:3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近来,华为员工胡新宇和广州海珠区女工甘红英死亡事件,使得普通劳动者过度加班、过度劳累甚至导致“过劳死”再度引起广泛关注。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遏制加班光荣现象的蔓延?工会组织又该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张成富。

  “过劳死”是对劳动者伤害的极端形式

  记者:这段时间,“过劳死”话题很热。那么,“过劳死”是如何界定的?

  张成富:我们对有关企业见利忘义、淡漠劳动者生命的行为表示愤慨!

  目前我国对“过劳死”还没有在法理上或病理学上作出明确的定义。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为:劳动者因工作时间过长、高劳动强度、心理压力过大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长期积重难返而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并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各国劳动法律及相关国际劳工公约都把“过劳死”看成是对劳动者构成生理伤害的极端形式。

  加班加点不是“敬业精神”

  记者:但是,我国法律对限制劳动者超时劳动却有明确规定。

  张成富:是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记者:劳动者超时劳动现象依然普遍,胡新宇、甘红英事件只不过是冰山一角。

  张成富:目前,一些企业主唯利是图,无视《劳动法》规定,根本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工人长时间的加班。比如,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中小企业,把劳动定额定得很高,即使是十分熟练的工人,也难以在8小时内完成劳动定额,工人们只好被迫“自愿”接受较长时间的加班,企业还无需按法定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有的企业以完成订单为借口,强令工人每天工作十四、五个小时,严重损害了工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甚至把加班加点作为一种“企业文化”,将其与员工的“敬业精神”、工资待遇、续签劳动合同、职务升迁等挂起钩来,把员工超时劳动作为赢得市场竞争优势、求得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

  当然,“过劳死”不仅仅是威胁着在生产线上劳作的普通工人,目前还呈现出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之势,直接威胁到所有处于高节奏、高压力状态的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超时劳动有四大危害

  记者:超时劳动都有哪些危害?

  张成富:迫使职工超时劳动,可以让一些企业在一定时期获得经济利益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但超时劳动对职工个人、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和谐,都有着巨大的危害性。

  超时劳动首先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夺。从劳动力供求关系上看,超时劳动对工薪劳动者整体而言是不利的,构成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其次,超时劳动是“就业杀手”,抑制社会就业的扩大。现阶段我国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可现实情况是:一边是大量存在加班加点,一边是许多人找不到工作而失业。一个工人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就等于占用了两个就业岗位。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就业机会已经成为最稀缺的社会经济资源之一。而超时劳动在社会上蔓延,就会形成“五个人的饭三个人吃”的局面,这对政府扩大就业的努力是一种打击。

  第三,超时劳动的恣意横行,不利于企业素质提升和后续发展。超时劳动可以让一些企业得一时之利,但如果一个企业以延长绝对劳动时间这样简单的招数牟利,就会对低廉劳动力成本产生严重依赖,就不会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管理、提升素质和塑造核心竞争力方面下功夫,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

  第四,超时劳动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也增加了社会成本。超时劳动以至“过劳死”,是一种对劳动力资源的掠夺性使用方式。特别是对高技术人才、紧缺性人才的过度使用,既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也透支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潜力。超时劳动让一批劳动者遭受健康损害而过早退出劳动力市场,增大了社会保障压力,增加了社会贫困人口。超时劳动还让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对立,加剧了劳资矛盾,并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全社会动员遏制超时劳动

  记者:面对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大多数劳动者恐怕是“敢怒而不敢言”。工会在这方面有哪些举措?

  张成富:的确,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劳动者对于企业的加班要求委实不敢加以拒绝。要坚决遏制超时劳动,防止“过劳死”现象的进一步发生,亟须社会总动员。中华全国总工会一直在以下这些方面努力,并将继续作出努力。

  一是呼吁并建议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界定“过劳死”,加大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决不允许企业把原本他们应当承担的对劳动者责任推给劳动者、推给政府、社会。

  二是呼吁并建议加大劳动执法力度,绝不能让《劳动法》的制度规定形同虚设,对违反《劳动法》强令工人加班加点,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是要求各级工会支持工人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

  四是呼吁并建议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各类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尤其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内知名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要注重自身的社会形象与市场号召力,在执行法定劳动标准方面起表率作用。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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