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投保人返佣属商业贿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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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0:07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6月22日讯记者获悉,日前山东保监局召开全省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会议明确在个人营销业务中,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返佣的行为,也是商业贿赂行为。 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全省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点,财产保险公司要重点治理通过阴阳保单、违规批单退费、报销虚假发票等形式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或其工作人员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通过截留、坐支保费、违规批单退费等方式账外暗中向保险
人寿保险公司要重点治理在个人营销业务中,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返佣的行为;在团险业务中,向团体客户返还保险费,对团体年金业务长险短做、承诺固定回报的行为;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研讨会等方式向兼业代理单位给予额外的利益的行为;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的行为。 记者 周爱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