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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说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0:53 锦州日报

  本报讯 芮俊峰、记者赵晓强报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说道”,九种行为吃“红牌”。市国资委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严格遵循《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据介绍,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委将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未按有关规定在
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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