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时评:谁来为一条鱼说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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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1:26 广西新闻网 | |||||||||
据《人民日报》6月22日报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说,我国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就是现行法律限定了当事人的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这意味着,“路见不平、依法相助”式的公益诉讼是无法提起的。 近年来,人们之所以殷切期盼通过立法来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就是因为侵犯公共利
笔者由此想到一个经典的案例。上世纪五十年代,美国联邦议会批准的一座水库即将落成时,生物学家们发现大坝底有一种珍稀鱼类,如果大坝最终建成,将影响这种鱼的生活环境而导致其灭绝。一个民间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法院责令大坝停工并放弃在此修建水库的计划。但在第一次诉讼中,他们失败了,初审法院认为大坝已经接近完工并且耗资一亿多美元,浪费纳税人的钱去保护一种小鱼是不明智的,拒绝判决大坝停工。该环保组织立即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依据联邦在1973年颁布的《濒危物种法案》,判决大坝停工。最终,小鱼的生存战胜了耗资一亿多美元的大坝。 假如类似的事情发生在我国,会怎么样呢?我国目前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一般由主管部门出面解决。可是由于这种破坏环境的事情往往与地方政府有直接联系(招商引资、旅游开发等等),主管部门一般不敢出面阻拦。另外一种办法就是走法律途径,由某个人或者某个社团组织站出来为鱼类辩护。问题在于,不管是行政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有限定当事人起诉资格的规定,即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这样,即使某个人或某个社团组织站出来,最终也将被法庭驳回诉求。 在某些人看来,为一条鱼说话,近乎天方夜谭。但是我们不要忘记,那些看似与我们没有什么联系的动物,其实与我们人类密切相关。例如,在长江里有一种鱼,就被科学家称为“人类生活环境质量的测试器”。在某种意义上,当我们在保护一条鱼、一个物种的时候,其实是在保护我们自己。但是由于法律的缺位,我国的公益诉讼对公众环境利益的保护、对我们自身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 我们期待着有一天,我国能够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降低诉讼“门槛”;我们期待着有一天,公民、社团组织可以为公共利益,甚至为一条不会说话的鱼提起诉讼。(马国川)编辑:王香菊作者:马国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