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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仪前却步 证据不足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1:43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审结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方由于拒绝接受测谎而遭遇判决败诉。

  2004年7月,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上海某货运公司运输价值17万美元的货物至台湾。科技公司诉称货物出运后却未收到货款,依照其投保的出口信用统保保险,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由于货运公司擅自修改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和收货人,致使其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故请求判令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货运公司则辩称,该提单是按照科技公司有关业务员口头交代才重签的,由于该业务员在庭审中矢口否认,请求法庭对其进行测谎试验,并表示愿意当庭对质。法庭经研究同意了货运公司请求。但科技公司则反对接受测谎试验。

  法院调查后认为,货运公司重签提单后已交科技公司,故科技公司对提单修改应为明知。而且,货运公司依据科技公司的指示重签提单的做法也符合逻辑和操作常规。鉴于科技公司业务员不愿接受测谎试验,故认定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证据不足,遂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海事法院 倪中月

  (上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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