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船探亲受伤 非船员也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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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1:49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 |||||||||
利用春节长假高高兴兴地去看望在船上工作的父亲,却遭飞来横祸,造成残疾,为此,王某将肇事船舶的船主朱某告上法庭。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向王某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6,660.24元。 2004年春节期间,就读于解放军某炮兵学院的王某到上海探望在“沪宝捞1”号船上工作的父亲。2月3日上午,朱某所有的“沪宝渔2228”号船在出港时,撞上了“沪宝捞1”
朱某辩称,王某并非船上的员工,其在船上站立的位置不对,对受伤的后果自己也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沪宝渔2228”号船在出港时,碰撞了停泊在码头上的“沪宝捞1”号船,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王某不是船员,王某的父亲也不具有船员证,只是船上的打工者,但对于停泊的船只来讲,并没有要求船上的所有人员均需要船员证书,故王某在船上并没有过错,且船上人员是否具有船员证与事故的发生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 倪中月 (上海海事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