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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租赁起纠纷 巡回办案就地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1:52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的法官前往连云港地区办案,就地调解了结了一桩有三名被告、涉及渔船租赁及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均是渔民的案件,防止了矛盾激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同声说道:“上海海事法官巡回办案,苦口婆心,不嫌其烦,宣传法律,讲明道理,就地了结了我们几年未了的纠纷,实在太感谢了!”

  今年5月初,上海海事法院立案庭信访接待室收到一封特快专递,信封里是连云港市
渔民刘某状告赣榆县海边三名渔民的起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诉状中写道刘某与周某签订定期租船协议,约定刘某将所有的苏连渔04438号渔船租给周某经营,每年以10个月计算,月租金为人民币5500元,押金人民币5000元,租期几个月。以后,刘某将渔船交给了周某。同年双方又协商,将租期延长两年半,租金每月变更为人民币5000元,张某和程某提供担保。之后,周某又签保证书一份,但周某、张某和程某均未支付租金。刘某请求法院判令周某返还渔船,三名被告连带支付租金人民币76500元,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

  考虑到原、被告几方均为连云港地区的渔民,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上海海事法院决定启动连云港案件审判模式——巡回办案,就地查清事实,了结纠纷。担任主审的周法官接手案件后,仔细阅看了诉状及证据材料。由于案件涉及复杂的渔船租赁关系和担保关系,渔船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署又不规范,给事实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造成了困难;而且原告对起诉的事实阐述不清,证据材料少,当事人又均为渔民,在案件的处理上如有不慎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在该案排期开庭前,周法官每三天去电向当事人询问了解案情和纠纷的症结所在,并适时开展调解。随后,合议庭一行四人,驱车六百多公里,于周日赶赴连云港墟沟,又驱车一百公里前往渔村,投入庭前准备,掌握情况。但当事人几方各执一词,原告刘某要求支付租金,返还船舶;被告周某则辩解租金计算有误,违约金过高,不同意返还船舶;担保方强调其是作为合同见证人而签名,合同上保人二字是原告加上的,其并不知情。各方争执不下,一时无法协调。法官们决定开庭时进一步审查证据,举证辩论,查清事实,再作调解。第二天上午九时,周法官主持庭审,台下坐满了前来旁听的乡邻。原告陈述举证,被告答辩质证,你来我去,唇枪舌战,几个回合的辩论,看样子谁也不能说服谁。租金和违约金计算标准不同;对船舶返还持不同意见;担保人对身份提出异议,要求对补充协议上的“保人”二字进行鉴定;对租金又提出司法审计要求,一时法庭气氛凝重,各方均坚决要将官司打到底。这时,周法官认识到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当事人比较多,案件本身有法律上的审理难度;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也是引起纠纷的原因之一,如果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理智地解决纠纷,那么就不能取得很好的审判效果。所以,必须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做好做通当事人的工作,取得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于是,周法官对材料一件一件地审查,对案情一步一步地审理,并适时询问和调解,同时制止一时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控制好庭审局面;与此同时,周法官语重心长地分析案情,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讲解,把深奥地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化为朴实的道理,阐明原、被告所存在的问题及利害关系,并适时地做好法制宣传。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站在当事人各方的角度提出、分析调解方案,为当事人寻求最佳解决问题的办法。终于,经过5个多小时的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了协议,握手言和,并向法官致以了本文开头的感谢。

  上海海事法院周荣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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