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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船员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1:53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午夜枪声,划破了海上夜空的宁静

  2000年2月11日凌晨约4点钟左右,平静的海面上正行驶着一艘渔船。几个彪形大汉突然冲进房间,把正在睡梦中的江云紧紧按住,迅速反绑住他的双手,恶狠狠地把他从床上拖到地上。惊恐万状的江云连声问:“先生们,你们干什么,干什么……”可得到的回答却是暴雨般的拳脚。此时,江云以为他所在的渔船遭到了海盗袭击,“既然遭到抢劫,那么船
长和船员也全完了,连报警都来不及,……”江云被人从房里拖到厨房后面的楼梯,又绕过楼梯被拖到甲板上。被拖过船艉楼梯时,他看到船长安然无恙地坐在驾驶室。此时,他才如梦方醒,白天跟船长发生了一些摩擦,船长暴跳如累地吼道“你敢跟我作对,试试看厉害……你这个无赖……”。

  这伙人把他拖到甲板上后,丧心病狂地用竹棍、厚木板和皮管猛抽他的身体。他的头部受到重击,昏死在甲板上。过了不知多久,他醒来看到有个人正用船用的海水龙头对着他的头浇水,他求他们不要再打了,可他的哀求没有能唤起他们丝毫的同情和怜悯,刚刚清醒的江云又被从右甲板拖到了左甲板。此时的江云躺在甲板上已是伤痕累累,满身是血,不断地发出痛苦的呻呤。当他再一次因疼痛而昏死时,他的左脚遭到了枪击。被击中的脚鲜血直流,他的腿在颤抖,而整个人已全然失去了知觉。

  身落残疾,祈望讨回公正

  江云被打后外伤虽愈,但留下了许多伤疤。左脚脚掌部位被枪打进去,子弹穿过大脚趾关节处,关节粉碎性骨折并已僵直,走路成了跛脚;颈椎第五节被棍棒打折,两肩经常感到麻木,双手乏力;头部常有突发性的胀痛感,左颊角和左眼有明显的伤疤,面容受损。渔业公司为江云看病垫付了部分费用,而他在几天内,就付出了5000多元医疗费,再加上家庭的日常开支、已无法再到医院治病。他多次到单位找劳资科长,要求渔业公司汇医疗费和生活费给他,可始终得不到答复。

  身为一名船员,他再也不能回到海上工作,又无其他特长,还有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他的妻子没有工作,身体也不好,他不在家时常常需要岳母来帮助照料。从船上下来后,生活的重担一下子使这个家庭喘不过气来。本想通过渔业公司介绍到海外渔船上工作赚点钱,一是能够负担起两个孩子以后的学业费用,二是改变一下家庭经济的状况,可万万没想到签了三年的合同才履约了一半就被打伤致残,孩子的将来怎么办?以后的家庭生活怎么办?这对他实在是一个莫大的打击。无奈之下,他想到了法院,希望通过法律来为自己讨回公道。他想,自己既然是渔业公司的职工,渔业公司就应当对自己负责。于是,他把渔业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并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其全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因伤致残后的生活费以及合同期内尚未到期的全部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一波三折,忧郁的面孔终露笑容

  法院查明,原告江云与自己所在的单位上海某渔业公司签订船员外派劳务协议书,该公司作为外派劳务实施单位,与福建一家对外劳务公司签订了外派远洋渔工劳务合作协议,劳务公司与海外某船公司又签订了一个有关雇佣船员的协议。根据上述一系列协议,江云在海外船公司的一艘名为“大洋号”的轮船上担任轮机长。

  江云与渔业公司签订的外派劳务协议书中规定:“外派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及意外伤亡事故,享受国外伤亡待遇,不享受国内一切待遇,并按照所在国政策由渔业公司全权处理,外派船员及家属不得向国内单位提出其他要求。”该协议书还规定,船员自外派劳务之日起,渔业公司停发其本人的工资、劳保福利和其他待遇。渔业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外派远洋渔工劳务合作协议规定:“外派船员在外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劳务公司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向渔业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具体善后事宜、由渔业公司负责全面处理。”

  本案为一起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伤残者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法律知之甚少的江云把自己的单位告上了法庭。由于被告不是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因此最终的人身伤害赔偿不应由被告承担。根据本案所涉的合同条款约定,被告向原告承担的责任应是帮助原告向侵权人要求人身伤害赔偿。

  尽管原告自受伤害后一直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但却没有保留其向侵权人海外船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的有效证据。如果原告再以侵权为由另案起诉,诉讼时效方面的举证将会十分困难;如果针对合同之诉就案判案,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合议庭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该案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通过被告渔业公司与案外人劳务公司和海外船公司取得联系,敦促海外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力争达成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讼累,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调解工作面临着极大的困难,渔业公司认为自己本来是为原告利益而不断进行努力的,现在却被原告告上了法庭,感情受到很大伤害,对此事作出放手不管,听之任之的态度,对法院通知谈话亦有抵触情绪。劳务公司及海外船公司作为案外人,认为原告既然已经起诉,那就依照法律途径解决,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拒绝接受调解。原告认为自己是被告派出去的,与劳务公司及海外船公司没有直接签订过合同,自己在外工作受到伤害,应当由被告负责,各方僵持不下。

  通过被告提供的联络方式,法官直接与劳务公司和海外船公司直接取得联系,向其严正指出,打人者触犯刑律的应当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船东作为管理者,对于外派船员受到殴打的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如果该事件不能够得到顺利解决,法院将依照有关规定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经过多方交涉,海外船公司终于让步,同意通过渔业公司向江云支付人身伤害赔偿人民币8万元。捧着来之不易的钱,江云受伤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微笑。

  上海海事法院 孙英伟 倪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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