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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向法庭说了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1:54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这几年,随着上海航运和贸易的发展,为货主办理海运进出口报关、接送货、订舱出运等业务的货代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兴盛起来。然而在货运代理行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完整必要的规范制约和有效的市场管理,不规范运作的现象比比皆是。最近,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在法庭上当事人各执一词

  今年6月,南华公司一纸诉状将环亚公司告上法庭。南华公司起诉称,去年6月,环亚公司分别委托该司从上海代理出运三批货物至巴塞罗那。南华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但环亚公司一直拖欠运费人民币9万余元不付。诉状寄出后不久,环亚公司就提出了抗辩,其根本没有委托南华公司出运过货物,南华公司的诉讼主张不成立。

  7月11日第一次庭审上,南华公司为了证明与环亚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向法庭提供了海运出口委托书传真件。环亚公司对委托书没有异议,但指出其没有将委托书传真给南华公司,而是传真给UNICO公司的一名叫俞亮的人安排货物出运。“当时,环亚公司要出运货物,有一个叫俞亮的业务员来洽谈生意,他出示了一张名片,这张名片显示他是UNICO公司职员的身份。”环亚公司向法庭陈述道。同时,环亚公司进一步指出,南华公司提供的委托书传真件上盖有UNICO公司的印章,可以表明是UNICO公司接受环亚公司的委托后再转委托于南华公司。所以,南华公司应向直接委托方UNICO公司索要运费。

  证人出现使案情扑朔迷离

  除了原、被告双方,突然出现了另一家UNICO公司和一个叫俞亮的人,案情一下变得复杂起来。为了查清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7月20日,上海海事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传唤证人俞亮出庭作证。

  “你和南华公司是什么关系?”法官问了案发时俞亮的身份。

  “我是南华的职工。”俞亮向法庭回答道。

  “你当初是代表哪个公司揽货的?”法官追问。

  “南华公司。”俞亮非常肯定地回答。

  没想到,俞亮的作证和环亚公司的陈述完全相反,他对名片一事也矢口否认。法庭进而要求南华公司和俞亮拿出雇佣合同和工资关系等的证明时,双方却始终不能提供。既然,货物是环亚公司直接委托南华公司代理出运的,那么为何海运出口委托书上有UNICO公司的印章?南华公司对此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不久后,南华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盖有UNICO公司业务专用章的证明函。证明函上写道:UNICO公司没有接受过涉案货物的运输代理业务。可是,当法院要求南华公司提供UNICO公司的联系电话和办公地址供法院核实时,南华公司却一直不能提供。于是,法院前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但始终查找不到任何关于UNICO公司登记注册的材料。

  UNICO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函,海运委托书上也有UNICO公司的公章,但UNICO公司又查无住所,难道它成了一家“影子公司”?案件中似乎有许多难以解释和解决的问题。案情至此扑朔迷离。许多疑点摆在了法官们的面前。俞亮究竟是不是南华公司的职员?他委托环亚公司出运货物究竟是代表南华公司,还是所谓的UNICO公司?既然UNICO公司没有登记注册过,那么南华公司从何人之手拿到这份材料?原、被告、俞亮之间必有一方陈述不实,究竟谁隐瞒了案件的事实?

  顺藤摸瓜查清背后事实

  合议庭经过初步评议后,决定以“UNICO公司的证明函”为突破口,查清案件背后的事实。法官拨通了原告代理律师的电话,从代理人处了解到UNICO公司的证明函来自于一家叫中集公司的单位。于是,法官顺藤摸瓜来到中集公司。原来,中集公司是俞亮目前的工作单位。负责人凤某告诉了法官关于UNICO公司和南华公司关系的情况。UNICO公司是一家韩国公司,在中国有一个联络处,但没有正式登记过,因此不能直接从事揽货订舱方面的经营。于是,UNICO公司与南华公司签有一份揽货协议,约定UNICO公司在国内揽到的货均委托南华公司办理海运出口的订舱业务。凤某和俞亮当时都是UNICO公司的代表,与南华公司联络。去年7月,中集公司成立,凤某和俞亮便脱离了UNICO公司。今年8月,UNICO公司才收回了公章。因此,7月25日UNICO公司证明函出具的时候,UNICO公司的公章尚未收回。

  南华公司、UNICO公司和俞亮之间有这么一层特殊的关系。看来,俞亮是关键性人物,其先前没有向法庭如实地陈述事实。法院通知俞亮于9月14日下午来法院接受询问。可是到了约定时间,俞亮始终没有露面。法官拨通了俞亮的电话,在无法推脱的情况下,俞亮出现在法院的接待室里。在法院的宣传教育下,俞亮终于承认其在法庭上所作证词与事实不符。

  “你到底是什么单位的?”法官

  “恩……其实应该是UNICO的。”俞亮支支唔唔。

  “那你为什么要慌说自己是南华公司的呢?”法官

  “为使债务纠纷早日解决,所以我才……”俞亮低下了头。

  原来,根据有关规定,UNICO公司是不能在国内从事货代经营业务的,因此无法在国内注册,所以用UNICO公司的名义向环亚公司催要费用有难度,南华公司向UNICO公司催要费用也存在诉讼上的障碍。俞亮这才谎称自己是南华公司员工,这样南华就可以直接起诉环亚了。

  不诚信诉讼付出沉重代价

  与此同时,由于俞亮的行为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设置了障碍,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在法官面前写下了悔过书。至此,案情已基本清晰。原告南华公司和被告环亚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货运代理委托关系。2005年9月16日下午,上海海事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该案。庭审结束后,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原告和证人作假证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由于被告环亚公司的货物确实已被出运,双方愿意以和解的方式解决此案。一桩因不诚信而引发的货运代理纠纷案至此告一段落。

  法官后语:诚信诉讼是诉讼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维权还得依法”。如果采取不诚信的手段进行诉讼活动,那么,非但权利得不到维护,还要受到法律上应有的制裁。我们每一位公民、法人、企业应提高诚信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观念,诚信经营,诚信诉讼,共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上海海事法院 刘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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