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以许可证控制渭河排污总量 不符合环保规定不发证 污染物种类总量浓度拟发生重大变化须换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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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2:29 中国环境报 | |||||||||
冯永强 王黎明 本报讯陕西省环保局近日出台渭河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渭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 这一制度规定,向渭河流域水体直接或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领取排污许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待限期治理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 陕西省环保局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浓度拟发生重大变化的(超过原许可量10%或浓度变化超过20%),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重新换发排污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