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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以许可证控制渭河排污总量 不符合环保规定不发证   污染物种类总量浓度拟发生重大变化须换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2:29 中国环境报

  冯永强 王黎明

  本报讯陕西省环保局近日出台渭河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渭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

  这一制度规定,向渭河流域水体直接或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领取排污许
可证后方可排污。取得排污许可证必须符合3个条件:生产装置和工艺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达到国家的要求,并做到达标排放;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污水流量装置或者有安装计划。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待限期治理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

  陕西省环保局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浓度拟发生重大变化的(超过原许可量10%或浓度变化超过20%),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重新换发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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