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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角:破解法院“执行难”在司法去行政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4: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琳

  6月21日,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

  (6月22日《法制日报》)

  “执行难”是司法的“老大难”,在执行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多少学者和官员殚精竭虑,也没能令这“老大难”得到根本解决。具有最高权威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都解决不了的问题,以“通知”、“意见”等内部规程试图一蹴而就,未免太过乐观。“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由来已久,并渐成痼疾,自然也不是这回的不具任何强制性的“沟通情况”和“案例通报”所能化解。

  不但“沟通”和“通报”的效力令人难以乐观,在可操作性上也很值得犯疑。想想那些敢于“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然都很有些来头,是法官们所得罪不起的。而如果“批条子”、“打招呼”的人,法官们“得罪得起”,那又何须上报,置之不理就行了。如果“执行难”就是因为或主要因为“行政的干预”,那么就从法官的执业保障制度入手,解决了法官们的后顾之忧,才能令他们对“行政干预”说“不”的豪气足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同为“执行”,刑事司法就没有“难”的问题———于刑事审判之后,被告人被判无罪的立即释放,被判入监的转送劳改,鲜有听说“执行难”之抱怨。另外,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执行,诸如强制拆迁、强制征缴、强制罚款等,即便再硬的“钉子户”,也能被连根拔出。为何到了司法机关手中,困难却不能克服,反而导致执行成“难”?

  “执行难”的体制障碍其实在“行政干涉司法”之外。司法权的核心在乎中立的裁判,对于已作出的裁判多交由行政机关执行,法院也不应多加干涉。执行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权,如刑事裁判的绝大部分执行工作便都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承担。然而在刑事司法上已经得到较好践行的“审执分立”,在民事司法上却一直难以获得认同,这其中主要的障碍恐怕在于司法机关本身对执行权的认知,以及对执行所能产生的利益的固守。

  解决“执行难”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支持,包括行政干涉司法的责任追究,而不是一次次地从道德层面要求行政“不干涉”。当然,更应包括司法本身的去行政化,只有自身革除了泛行政化的弊病,才能获得独立于行政权的保障。

  一言以蔽之,“让司法的归司法,让行政的归行政”。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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