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 超过480平方米或被没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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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5:47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彭森报道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发布了《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办法》适用的对象为符合“一户一栋”要求的原村民,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设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 建设标准。原村民居住用地的基底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符合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目前停止施工的建筑物,建筑面积超
人口标准。原村民是指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特区内截止到1993年1月1日,特区外截止到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每户原村民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原村民中年满30周岁未婚的(特区内截止到1993年1月1日,特区外截止到2003年10月29日),可认定为一户。 对于2004年10月28日以后停工待处理的原村民住宅,《办法》提出解决思路:由所在区政府按照是否符合原农村宅基地或非农建设用地标准和每户不超4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容积率标准,进行甄别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