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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就一项判决发表声明:生活消费轿车应受《消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5:48 深圳晚报

  据华夏时报报道22日,针对日前某法院作出的汽车不受《消法》保护的判决,中消协表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应受《消法》保护。

  近日,某法院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为由,驳回某家用轿车消费者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是否应受《消法》调整,成为社
会关注的焦点。

  对此,中消协22日发出声明。中消协表示,《消法》中的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的。《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中的消费特指生活消费,强调的是为生活需要,排除了生产消费。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中消协同时强调,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同时任何人不能改变汽车已经成为大众生活消费品的事实。

  中消协呼吁: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点及立法政策上的保护弱者的价值倾向,按照司法公正、司法统一的原则,就《消法》、特别是第四十九条适用中的重大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推动《消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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