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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村经济社起诉省国土厅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8:57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农村报

  “中山市五桂山镇桂南村村民圈地亩余建房事件”余波难了

  村经济社起诉省国土厅

  本报讯 (记者胡亚柱 实习生蔡灿敏)中山市五桂山镇桂南村社贝经济社村民陈剑峰圈地一亩多建房,并领取土地证、房产证,引起村民不满。去年11月14日,社贝经济社起
诉中山市政府,请求法院确定土地证和房产证违法。案子正在审理之中(详见本报4月13日《市府出让地属于村集体?》一文)。

  日前,记者获悉,该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社贝经济社5月22日又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有错必纠的法定义务与职责,并承担因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昨日上午,此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公开审理。

  土地变性成谜团

  2000年,村民陈剑峰在村里建好一栋楼房。年底,他又在宅基地旁圈下邻近两块宅基地建房,面积500多平方米。去年10月10日,愤愤不平的村民来到中山市国土、房管部门查档。结果出人意料:两部门竟分别在2001年4月6日、2002年8月6日,为陈所圈土地颁发了土地证和

房产证。中山市国土局还与陈剑峰签有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村民们反映,这块土地从未被征用,并非国有土地。村民又到桂南村委会查找原始档案,发现一份村书记潘开明与陈剑峰于1999年签订的《预约用地合同书》。

  村民们认为“原任村官与政府官员联合起来,搞了鬼”。去年10月20日,社贝经济社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省政府不予受理。今年4月21日,社贝经济社又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原被告各执一词

  5月22日,社贝经济社起诉省国土资源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义务与职责,纠正中山国土局违法的行政行为,并承担因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昨日的公开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展开激烈辩论。其间,“上述合同是否属行政合同”更成为辩论焦点中的焦点。

  原告认为,中山市国土局在出让原告集体所有土地时,既没有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也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其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则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余波重重何时了

  另悉,圈地建房事件引起的另一单官司,历经山重水复,目前仍未进入实体性审理。

  去年11月14日,社贝经济社起诉中山市政府,请求法院确定陈剑峰的土地证和房产证违法。起诉次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即以起诉人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起诉时效已过为由下达裁定:不予受理起诉。

  社贝经济社上诉至中山市中院。经审查,中山市中院认为:一、关于主体资格问题。起诉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的主体适格。二、关于起诉期限问题。起诉人虽然于2001年起就不断上访,但是在2005年10月才知道陈剑峰获颁土地证,故起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一般起诉期限。据此,中山市中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中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陈剑峰被追加为第三人。

  中山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已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但省人民政府对原告的复议申请未予受理,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讼争事项未进入行政复议处理程序,故而原告不能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6月1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再次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已于近日再次向中山市中院上诉。

  波折不断,众多村民期待法律能作出最终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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