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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资应受到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2:51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恶意拖欠工资应受到重罚

  省政府法制办、省劳动保障厅昨接听热线昨日下午15时至16时,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程利民、副巡视员祝兴无、行政法制处处长陈一胜及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与仲裁处副调研员赵翠云,应邀准时来到本报为读者接听“工资立法”特别热线,在一个小时内,电话铃声此起彼伏,火爆异常,就读者关心的问题,他们详细作出了解答。 : : a a12部门昨“会
商”工资立法

  本报作为唯一特邀媒体参与座谈

  工资立法在本报公开征集意见后,社会各界空前关注。昨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建设厅等12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省政府就工资立法进行座谈,商讨立法具体细节,本报作为唯一特邀媒体应邀参与。据了解,政府立法部门研讨邀请媒体参与,在我省尚属首次。

  参加座谈的人员认为,省政府第一部企业工资支付规章应该本着保护多数劳动者、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认真研究。就该规章目前的部分条款及百姓的反映来看,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企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是否要按照该规定执行,企业内退人员的工资问题是否也应有所涉及等。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程利民呼吁———

  让劳动者与雇主实现地位平等

  工资立法的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当雇主在事实上处于强势时,立法就应当提高劳动者的地位;反之,当劳动者事实上处于强势时,立法也不应损害雇主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我省企业工资立法,为什么要表现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倾斜?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之间发生事故之后的责任分配不对等一样,因为人的血肉之躯不能与钢铁相比较,所以法律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约束比行人要高。企业工资立法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与此有类似之处。

  在资方强势、劳方弱势的情况下,就要通过立法恢复劳动者的某些权益,让劳动者与雇主处在平等的地位来协商。当然也有雇主和用人单位权益被损害的现象,对此,我们在立法中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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