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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商业秘密 判赔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4:32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咸阳讯(记者蒋旭)三原县两女士离开公司一年后,先后被公司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二人有侵权行为,需向公司支付30万元违约金。由于不服仲裁,她们双双将原公司起诉至法院,目前其中一人案件已审理完毕,法院判其违反保密条款、支付给对方2万元违约金。

  2002年12月,在陕西三原迪尔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尔潽公司)做销售的郝、曹
两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没有再续约。2004年6月,她们先后离开该公司。一年后,她们被原公司起诉,理由是泄露商业秘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30万元。

  迪尔潽公司表示,公司从客户处得知,二人离职一年后,她们在长沙一家同行业公司任职,并以这家公司的名义向老客户推销与原公司相同的产品。因此,公司方认为她们行为属违约。

  因不服裁定,郝、曹两人随即将迪尔潽公司诉至法院,2006年6月19日,郝女士拿到重审后的一审判决,法院最终判决:郝立即停止其侵害迪尔潽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支付给迪尔潽公司因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金2万元;3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经营活动。

  郝女士的代理人李启平认为,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并不合理,因为企业在限制员工择业权的同时并没有付给劳动者合理的补偿,劳动者自然没有义务去遵守条约。目前,他们已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曹女士的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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