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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机长集体"跳槽"飞行员将向航空公司做天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8:10 扬子晚报

  本报讯“赔200万能确保我顺利辞职吗?”昨日,南京东方航空公司的机长佟某似乎对单位提出的辞职赔偿款还有些不敢相信。当日,南京江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包括佟某在内的9名机长辞职赔偿一案。

  昨天上午9点,关于8名年轻机长的辞职赔偿问题,法庭进行了证据交换,随后8位机长签完笔录,迅速离开了法庭。据该航空公司法律事务部严某称,8名机长都是从大学里精
心选拔出来的,并经过培训上岗,已花去航空公司高昂培训费。8位机长同东航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作为飞行员的乙方在与甲方公司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可按有关规定、协议向乙方收取各类赔偿、补偿费用。同时,2005年5月,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已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须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员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参照70万至210万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鉴于该航空公司中8人,有的刚拿到机长资格就要辞职跳槽,明显违反劳动合同,必须每人支付210万以弥补该航空公司损失。

  9名机长中的一位佟某,因其提出辞职的时间早于其他8名机长,并经过劳动仲裁得到解除劳动关系的裁决,故其案单独审理。其代理律师称,民航总局的文件并未按照培养飞行员的实际花费和飞行员已做贡献的实际情况,计算赔偿费用,其计算方法已脱离实际。因此应按劳动部门规定的赔偿项目,由航空公司对其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举证。航空公司出具的培训飞行员花费清单中,只要有合法票据证明,都予以认可。但在赔偿培训费同时,应减去佟某已在单位服务十多年的部分才算合法合理。法庭上双方经过协商均表示愿意调解,最终佟某同意赔偿航空公司200万费用。(江研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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