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条措施确保民工享“同城待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8:10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昨天,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公示了《南京市农民工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草案),共有务工扶持、劳动权益保障、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法律责任等63条。 《办法》规定,对具有南京市户口的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发放职业教育助学金。有就业愿望的适龄农村劳动力,每人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政府补助。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
农民工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对在宁就业5年以上和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中级职称和高级技师、技工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得向农民工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等。不得以正式工、临时工等名义,对农民工务工进行歧视性限制。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个人名义缴费参加社会保险。(王卫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