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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8:27 潇湘晨报

  南华大学法学副教授罗万里:在火车上捡瓶子不构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必须是“主观故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是指:扰乱车站、码头、港口、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制造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李德一捡的瓶子是乘客丢弃在公共场所的无主财产,任何人可以先占取得,李的这种行为是合法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湖南大学教师蒋学跃:按照处罚者的观点,在火车上捡矿泉水瓶就属于扰乱社会秩序,我们每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还怎么得到保障?并不是说在火车上捡瓶子就不能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比如说造成了整个车厢的混乱,人员、财产的损失等,但此案中处罚者并没有提出这样的证据证明这一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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