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一名机长辞职愿意承担200万元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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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8:53 江苏新闻网 | |||||||||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东方航空公司9名机长辞职索赔案昨天在江宁区法院开庭。 上午9点,关于8名年轻机长的辞职赔偿问题,法庭进行了证据交换,随后8位机长签完笔录,迅速离开了法庭。东航法律事务部严国玉说,这8名机长都是从大学里选拔出来,进行培训上岗,已花去高昂培训费。
严国玉介绍,8位机长同东航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作为飞行员的乙方在甲方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议向乙方收取各类赔偿、补偿费用。 严国玉认为,2005年5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该文件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员的实际情况,经过协商一致后,可参照70万—210万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鉴于8人中有个别人刚拿到机长资格就辞职跳槽,明显违反合同,必须支付210万来弥补东航的损失。 上午10点,另一名机长佟某案开庭,因佟某提出的辞职时间早于8名同事,并经过劳动仲裁得到解除劳动关系的裁决,所以关于他的案子单独审理。 佟的代理律师崔武在代理词中称,民航总局的文件没有按照培养飞行员的实际花费和飞行员已做贡献的实际情况计算赔偿费用,其计算方法脱离实际。应按照劳动部门规定的赔偿项目,由东航江苏公司对其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举证。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东航江苏公司出具的培训花费清单,只要有合法票据证明,都予以认可。但在赔偿培训费的时候应该减去佟某已经在单位服务十多年的部分才算合理合法。 法庭上双方认可了40万的培训费用,经过协商双方愿意调解,最终佟某同意赔偿200万费用,并承担8万诉讼费的条件,东航也表示同意。(来源 南京晨报) (作者 朱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