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人干个体享优惠 广西五部门对其免收十项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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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9:03 广西新闻网 | |||||||||
“两类人员”干个体享受优惠 广西5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收10项收费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文彩云)从今年开始到2008年底,我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干个体将享受更大的优惠收费政策,包括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
据介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如果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也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的通知》了解到,实行免收的5个部门的10项费用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收费、卫生检测检验收费。 4.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物价部门提醒,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可免交有关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可免交有关收费。编辑:杨东作者:文彩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