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城乡赔偿同命同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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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1:59 青年时报 | |||||||||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向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河南省高法有关领导介绍,这是首次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在全国第一次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要“同命同价”。(据《大河报》)
来源:青年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