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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20:5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张晓松)在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到来之际,国土资源部通过媒体再次提醒公众: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针对一些地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违法建造住宅、侵占耕地的现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
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批准。

  国土资源部同时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完)

  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25日是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今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1986年6月25日颁布、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对加强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土资源部: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被征地农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的宣传口号之一。那么,被征地农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被征地农民享有哪些知情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国土资源部公布落实“四至”范围开发区名单

  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到来之际,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已落实“四至”范围的天津保税物流园区等20个国家级开发区名单及其“四至”范围、界桩坐标点号和开发区边界形状图。公告同时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刊载,以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这20个开发区是:天津保税物流园区、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区、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江苏常州出口加工区、张家港保税区、宁波保税物流园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建福清出口加工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市科技园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福州元洪投资区、福建福州出口加工区、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盐田保税物流园区、广东南沙出口加工区。

  

  来源:综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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