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宪法”剑指垄断行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0:00 东南早报 | |||||||||
我国开始反垄断立法 据新华社电电信、公路、民航、金融……在社会各界对许多行业的垄断行为反映日益强烈之际,反垄断法草案于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据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一些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颁布反垄断法的国家约有80多个。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立法规划。12年之后,反垄断法草案终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反垄断法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一些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曹康泰表示,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 对于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行业的垄断行为,近来公众反映强烈,草案的规定对此有何影响?一位参与反垄断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这部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将会对这些行业的垄断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遏制。但他同时也表示,“有些问题还跟深化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相关。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