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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关于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1:17 大连晚报

  本月14日起买房落户按新政策

  本报讯(府宣)《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业经第55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开始实施。昨天,市政府发布关于执行大连购房落户新政策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办理购房落户的手续

  按照2003年9月7日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购房落户人员所购商品房必须是依法取得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首次出售的房屋,办理购房落户必备的手续是购房合同、购房款结算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契税完税凭证以及迁入人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等。

  二、购房落户新政策的执行时间的界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6]57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时间为2006年6月13日,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06年6月13日(含本日)前购买商品房落户执行原政策标准,2006年6月14日以后购买商品房落户执行现政策标准。以商品房交易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准。

  三、办理购房落户截止期限的界定

  符合原购房落户政策规定标准的人员,只要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持相关手续到购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由派出所出具“受理户口通知书”,即可认定为在原政策截止时间之前购房,待购房款结算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必备手续齐全后,均可按原规定政策随时办理落户。

  四、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所需手续

  上述人员,可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办理购房落户登记;采用分期付款和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人员还需提交银行出具的已还款证明(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新闻链接

  我市出台细则稳定住房价格

  本报讯(府宣)为尽快扭转我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涨幅过高的局面,从根本上解决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房价上涨过快的矛盾和问题,我市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后,最新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方案》,首次提出将对商品住宅实行限定利润率或规定最高限价等干预措施。这也是我市首次出台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细则。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以往宏观调控政策不同,此次《实施方案》明确了具体责任部门,市政府督查室也将对方案的实施情况和各部门制定的具体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我市将建立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动应急机制,将对我市商品住宅实行限定利润率或规定最高限价等干预措施,以防落住房价格持续过快上涨。对已批准开工项目而未办理销售许可证的,开发建设单位须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经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市国土资源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实施方案》还规定,我市将规范房地产交易展会,在宏观调控期间,政府将不主办、不参与房展会,将不支持某些以炒作房价为目的的所谓“房地产论坛”。这其中也包括每年一届的春季房交会和秋季房交会。

  在加强土地供应调控和监管,重点保障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方面,《实施方案》首次明确提出,凡今年新审批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的供应按照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要求,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此外,为重点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难题,《实施方案》还从控制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量;加强土地供应调控和监管,重点保障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按照规定,今年我市市内四区房屋拆迁规模将控制在80万平方米以内。年内我市除将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扩大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人均租赁补贴标准提高到10平方米之外,还将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并将在红凌路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地块解决100套廉租住房。

  新闻回放

  买房落户大连门槛提到80万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市外人员及本市农业人口,在下列区域购买单套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首次出售的商品房,下同)达到相应标准的,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8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100万元以上的。

  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5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70万元以上的。

  在旅顺口区、金州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3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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