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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审议多部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1:38 三秦都市报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叫停“高价”教科书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主要议程为: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六
)草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监督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初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法律案;审议国务院关于200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05年中央决算,审议国务院关于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属于“犯罪”?芽

  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可判刑

  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多,伤亡大,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加大了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草案将刑法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济宪法”剑指垄断行为

  电信、公路、民航、金融……在社会各界对许多行业的垄断行为反映日益强烈之际,反垄断法草案于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行业的垄断行为,近来公众反映强烈,草案的规定对此有何影响?一位参与反垄断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这部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将会对这些行业的垄断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遏制。但他也同时表示,“有些问题还跟深化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相关。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应对频繁发生、破坏巨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中国加快了危机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始于2003年5月。正是2003年的非典疫情,促使中国重新审视突发事件应对中存在的问题。

  首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章62条,适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草案规定,政府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或者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叫停“高价”教科书

  针对教科书价格越来越高以及社会有关人士呼吁的教科书应该循环使用的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教科书定价应实行微利原则,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将原草案的相关条款修改为: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确定零售价。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严禁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前不久,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针对这一情况,在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一些公办学校以“改制”为名,把公办学校变为民办学校或者办“校中校”,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既加重了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对此应予制止。草案据此作出了修改。

  学校免收杂费需逐步实现

  原来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同时,又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在进行三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并没有对这一看似矛盾的规定作出调整。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特征,本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必要的。从实际情况看,免收学费的问题早已解决,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条还是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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