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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禁止城镇居民购农村宅基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2:20 华夏时报

  国土资源部通过媒体再次提醒公众城镇居民禁购农村宅基地

  据新华社电在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到来之际,国土资源部通过媒体再次提醒公众: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针对一些地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违法建造住宅、侵占耕地的现象,《国
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批准。

  国土资源部同时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国土资源部还公布了已落实“四至”范围的天津保税物流园区、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区、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江苏常州出口加工区等20个国家级开发区名单及其“四至”范围、界桩坐标点号和开发区边界形状图。有关内容同时在国土资源部网站(www.mlr.gov.cn)上刊载,以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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