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形式调整为两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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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3:06 新京报 | |||||||||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对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原来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三种形式,修改后的草案则调整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合伙成为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草案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分两章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将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一节,作出特别规定。 另一方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