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最高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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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4:19 北京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刑法182条作出修改,以加大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力度。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波及面广,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刑法原条款规定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最高刑期达到了10年并且规定得更加详细,表明了国家严厉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的决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