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性别鉴定是否“犯罪”暂不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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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4:19 北京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2005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但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法律专家则不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建议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暂不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