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致重大伤亡 责任人最高获刑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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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4:20 舜网-济南时报 | |||||||||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 杨维汉田雨)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多,伤亡大,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加大了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草案将刑法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
草案还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还增加了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失职渎职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