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要开工先给职工买工伤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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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4:25 重庆晨报 |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建筑企业按施工项目总造价的0.3%%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报讯(记者史永庆实习生青竹)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于开工前1个月内,按施工项目总造价的0.3%%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有效保期内,职工发生工伤的,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可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开工前1月内参保 市劳动保障局在通知中要求,建筑企业应优先为本单位职工(含农民工、雇工)办理工伤保险。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其注册地参保,外省来渝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地参保。 为确保施工期内所有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参保,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开工前1个月内,按施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3%%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行有效保期制 建筑施工企业按施工项目参保实行有效保期制,有效保期与工程项目中标书规定的工程项目时间相同。 如果有效保期到了而工程尚未完工,企业应在到期前15天内提出延期申请,并按所申请时间乘以有效保期日均保险费缴费。对于已开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剩余施工时间作为有效保期,按中标书规定的工程项目时间计算的日均保费额乘以剩余施工时间。 赔付可一次性计发 有效保期内,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含农民工、雇工)如发生事故伤害(含职业病),可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其中,户口不在本市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执行一次性计发。 市劳动保障局要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企业应在24小时内(重大事故在12小时内)向其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