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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被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6:3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草案明确禁止以下六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对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行业的垄断行为,公众反映强烈,草案的规定对此有何影响?一位参与反垄断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这部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将会对这些行业的垄断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遏制。

  国务院反垄断立法专家小组成员黄勇在接受采访时称,如果没有太大的争议的话,今年年底或明年上半年应该可以出台。

  (综合新华社央视《经济信息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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