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叫停“高价”教科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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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6:3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教科书定价应实行微利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确定零售价,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严禁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草案增加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前不久,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 城市教师需到农村支教?不强求 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公办学校新聘任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等相关规定。 原来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同时,又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该草案并没有对这一看似矛盾的规定作出调整。据透露,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 (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