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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展专项行动力促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8:06 河北日报

  本报讯(记者蔡计锁通讯员靳艳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宣布,从今年起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争取今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50万人,力争到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

  确定三个重点实施三大推进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专项行动将以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等大中城市农民工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纺织业、机械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专项行动确定了三大推进重点:

  ———将用人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率先纳入。充分依托现有经办体系、信息资源的优势,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将现用人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而其农民工未参保的,尽快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切实落实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

  ———将扩面重点放在农民工集中的纺织业、机械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各市要根据本地区农民工分布状况,选择突破口,分步推进,将大中型纺织业、机械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中的农民工先行纳入医疗保险。

  ———将农民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参加医疗保险的重点人群。非公有制经济是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领域,各市要在扩大非公有制经济参保的同时,把其中的农民工作为重点群体纳入医疗保险。

  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有关政策规定,要对农民工“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重点解决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在各个社会保险险种中,要为农民工建立并让他们参加医疗保险,不能以没有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险种为由,拒绝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凡在本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

  根据农民工医疗保险“保大病、保当期”的要求,按照“低费率”的筹资标准,以用人单位上一年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控制在3%左右,各地测算确定与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比例。农民工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所筹资金纳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农民工不计算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只要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在参保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障,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待遇。

  争取今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50万人,力争到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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