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上市公司高管“掏空”公司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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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8:44 天津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了上市公司高层人员“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上市公司财产,“掏空”上市公司,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随着情况的变化,还可能出现“掏空”上市公司的新的行为,建议增加一项“口袋条款”,于是增加了“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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