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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鉴定胎儿性别不属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9:05 金羊网-新快报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原草案相关规定,对此暂不规定

  据新华社电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2005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草案征求意见和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认为,我国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形势严峻,如不给予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将会影响人口结构和社会稳定;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实践中,取证、操作不是最大难题,不能因为取证困难就放弃刑事处罚。

  但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法律专家则不赞成把这一条所列行为定为犯罪。主要理由是,我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主要应通过发展经济、加强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解决。此外,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性别的办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并不必然导致堕胎。若按原草案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即便是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实践中也很难取证、操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建议继续对该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暂不规定。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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