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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他人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责任人最高判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9:05 金羊网-新快报

  据新华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加大了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草案将刑法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还将刑法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还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还增加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失职渎职犯罪处罚的规定:事发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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