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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和上市公司可成有限合伙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9:05 金羊网-新快报

  据新华社电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就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参伙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
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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