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有望通过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暂不“入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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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9: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北京6月24日电(记者王丽丽) 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属于犯罪,是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备受争议的问题之一,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在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这项草案的审议结果时称:对于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属于犯罪,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统一,刑法修正案(六)暂不规定。
4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周坤仁说,对这一条,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意见。赞成者认为我国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如果不予高度重视,将会带来严重社会问题。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这个复杂问题,需要采取各种手段综合治理,在当前严峻形势下,用刑法手段加以打击,是迫切需要的。不同意者认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养儿防老”等观念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改变,应用引导方式逐步解决。 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对于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问题,刑法修正案(六)暂时不予规定。 今天下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乌日图委员评价这一修正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徐晓阳也认为,目前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也不断出现新形式,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重点突出,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值得肯定。 王丽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