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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教科书将被叫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0:10 东方早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电 昨天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审议中的草案增加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并增加规定:教科书定价应实行微利原则,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新增

  严禁借“改制”乱收费

  针对一些公办学校以“改制”为名,把公办学校变为民办学校或者办“校中校”,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的现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决定,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草案据此作出了修改。

  新增

  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针对教科书价格越来越高以及社会有关人士呼吁的教科书应该循环使用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将原草案的相关条款修改为: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确定零售价。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删除

  公办教师晋升无须支教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曾规定,城市公办学校的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公办学校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考虑到执行这一制度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与此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草案据此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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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逐步实现免收杂费

   原来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同时,又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在进行三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并没有对这一看似矛盾的规定作出调整。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本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必要的。从实际情况看,免收学费的问题早已解决,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条还是予以保留。

梁虹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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