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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剑指“滥用行政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0:14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6月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法律案首次进行审议。会议还审议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

  ◎垄断法草案: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叫停“高价”教科书,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应对突发事件征收或征用的财产应给予合理补偿。◎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最高将获刑10年。

  电信、公路、民航、金融……在社会各界对许多行业的垄断行为反映日益强烈之际,反垄断法草案于6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有关专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意味着反垄断立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更让公众看到了中国政府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积极回应民意、打击垄断行为的决心。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反垄断法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说明。

  目前市场上,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强制交易;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部分地区、行业垄断苗头开始显现。

  曹康泰表示,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

  为落实反垄断执法工作,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对于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行业的垄断行为,近来公众反映强烈,草案的规定对此有何影响?一位参与反垄断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这部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将会对这些行业的垄断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遏制。但他也同时表示,“有些问题还跟深化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相关。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教师支教不再作强制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在进行三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公办学校新聘任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等相关规定。

  草案曾规定,城市公办学校的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公办学校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一些义务教育工作者提出不同意见。有关部门考虑到执行这一制度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目前在本法中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针对教科书价格越来越高以及社会有关人士呼吁的教科书应该循环使用的问题,正在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叫停“高价”教科书,增加规定:教科书定价应实行微利原则,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正在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原来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同时,又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正在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并没有对这一看似矛盾的规定作出调整,学校免收杂费需逐步实现。

  “天灾人祸”处置不当究刑责

  应对频繁发生、破坏巨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中国加快了危机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6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始于2003年5月。正是2003年的非典疫情,促使中国重新审视突发事件应对中存在的问题。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540万起,造成约20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53亿元。

  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使损失降到最小,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放在突出位置,赋予了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草案规定,政府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或者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对于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或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草案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直接负责人可能受到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有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部法律草案最初以“紧急状态法”名称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最终改为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名称提请审议。针对这一变化,曹康泰指出,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和戒严法规定的戒严都是应对最高程度的社会危险和威胁时采取的特别手段,实践中很少适用。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可判10年

  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多,伤亡大,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加大了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草案将刑法134条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规鉴定胎儿性别属于犯罪条款被删

  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支持者认为,将违规鉴定胎儿性别定为犯罪,可稳定人口结构;反对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不能单纯靠法律来调整。为慎重起见,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合伙企业形式从三种调整为两种

  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对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原来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三种形式,修改后的草案则调整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两种形式。修订草案还对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如何参加合伙企业作出了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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